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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6年全市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函

发布日期:2026-07-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安委办,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强化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今年全市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邢某某等2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2025年12月18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公安机关《关于邢某某等2人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线索移交的函》。经查,2025年1月至2025年11月26日期间,邢某某等2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天带桥路附近利用车牌号为闽J59601的中型罐式货车向不特定货车销售和加注柴油,查获违法所得共计3.4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14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邢某某等2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1644升以及违法所得3.46万元,并处1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嘉善县惠民街道徐某副食品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案。2026年1月5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发现嘉善县惠民街道徐某副食品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经调查,该店自2025年以来陆续购进烟花爆竹并分别存储于副食品店门面和张汇北泥浜6号西侧平房内用于对外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2月24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善县惠民街道徐某副食品店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约120件烟花爆竹制品及违法所得64元,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嘉善县公安局对该店经营者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案。2026年3月26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料碎料车间疏散通道被物料堵塞占用,且未设置指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23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人张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浙江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6年3月4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幢建筑的外墙外侧,有人正在高处从事外墙清洁作业。经核查,该公司高处作业人员赵某某和陈某某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5月19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案。2026年3月4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稀释剂、光油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公司三楼普通库房内,且该库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通风设施,库房内电气线路及设备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3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海宁市某商业管理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2026年1月29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某商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包装大厦开展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大厦内二层东侧一疏散通道被玻璃封闭,导致一处安全出口无法正常通行,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有关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4月10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局依法对海宁市某商业管理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桐乡市某鞋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案。2025年10月17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乡市某鞋材化工有限公司(不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临街商铺内存放南光牌鞋胶92 桶,每桶15公斤,联豪牌鞋胶268桶,每桶15公斤,共计5400公斤危险化学品鞋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中有关营业场所和备货仓库内允许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总质量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16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乡市某鞋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2026年3月12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乙酸甲酯储罐区1台可燃气体报警器因线路穿管接线处松动,导致设备未通电有效运行,且存在超期未检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3月19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要坚持以更严要求、更高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常态化构建安全生产强基固本体系,以高水平安全护航全市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嘉兴新篇章创造更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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