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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提供仓储房屋 海盐县通元镇一村民被依法查处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 2025- 03- 25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1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的某二层居民自建房内疑似存在大量存放烟花爆竹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亮证依法开展检查,当场查获存放在内的112箱烟花、92盘鞭炮以及其余零散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该自建房系村民张某所有,张某将其出租给无证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周某(另案处理)用来存放烟花爆竹产品。2024年12月3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张某明知承租方周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但仍为其提供场所用于存放烟花爆竹,虽然很快认识到错误,及时消除危害,但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2月14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出租方,未严格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的周某提供储存场所,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更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其储存场所需要符合严格的安全条件和规范。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张某虽在事后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消除危害,但其行为已造成潜在安全隐患,必须依法受到相应处罚。此次处罚不仅是对张某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其他房屋出租方的警示,提醒其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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