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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嘉兴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5-02-2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某染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委托嘉兴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科技公司)对其污水池实施清淤作业。其间,环境科技公司的作业人员在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情况下,贸然进入污水池内实施清淤作业。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责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从危险区域撤出。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环境科技公司限期整改。2024年6月6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对环境科技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环境科技公司存在未经审批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2024年8月14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对环境科技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罚款;对现场负责人潘某某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小贴士

当前,正值企业复工复产高峰,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清淤、防腐、检维修等作业环节增多,可能存在新员工经验不足,安全意识薄弱;安全设施设备停用导致故障,检测仪器可能失效;有害气体或物质集聚易引发中毒、窒息等事故。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监测设备,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必须全程监护,确保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沟通,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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