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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多起未经许可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被依法查处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 2025- 01- 21


岁末年初,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有所抬头,一旦运输或储存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嘉兴市应急、公安等部门联手查获了多起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案例一:2025年1月3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对新嘉街道某民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龚某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在其店铺和个人车辆内发现烟花爆竹230余千克。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存放于安全场所。1月4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及涉案物品移送南湖区公安分局,后南湖区公安分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二:2025年1月6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城南街道的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周某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在其个人车辆内发现烟花产品,后经调查,在周某位于凤桥镇三星村的住宅中还发现21个品种、数量较大的烟花爆竹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转移至安全场所。1月9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人员将本案及涉案物品移送嘉兴经开公安分局,后嘉兴经开公安分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三:2025年1月6日,海宁市公安、应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行动,对停放在海昌街道谷水路某停车场内的一辆广汽传祺商务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车上装有大量烟花爆竹,品种多达37种,车辆所有人是夏某。2025年1月7日,海宁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夏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1月10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夏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小贴士: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特别提醒: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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