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全】海宁市某工程服务公司 高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被依法查处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3日下午,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塘社区东侧的海昌路泵站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海宁市某工程服务公司的施工人员刘某在钢棚屋顶进行彩钢瓦铺设作业,作业面距离地面高度超过2米。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认定刘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暂停刘某的高处作业行为。2024年8月2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海宁市某工程服务公司在不清楚刘某是否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情况下,指派其从事高处安装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2024年9月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宁市某工程服务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两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出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
一、高处作业分级
(一)一级高处作业的高度是2米至5米;
(二)二级高处作业的高度是5米至15米;
(三)三级高处作业的高度是15米至30米;
(四)特级高处作业的高度是30米以上。
二、高处作业证种类
(一)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通常包括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