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嘉善某时装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被依法查处
一、基本案情2024年4月1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装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执法人员当即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时装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限期整改。4月20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时装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时装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时装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一、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谁来担任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单位或组织中,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单位主要领导。在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中,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可视为主要负责人。
二、主要负责人需要履行什么法定职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增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内容,就是要突出和强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