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全】嘉兴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因提供虚假报告被依法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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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2日、14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某箱包有限公司和嘉兴某毛衫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厂中厂”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嘉兴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嘉兴市某箱包有限公司厂中厂安全风险评估》《嘉兴某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厂中厂安全风险评估》存在虚假内容。执法人员当即调取有关证据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平湖市应急管理局遂依法对安全技术服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丁某某,项目负责人钟 某某、徐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2022年8月和2023年6 月,安全技术服务公司在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对嘉兴市某箱包 有限公司、嘉兴某毛衫制衣有限公 司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均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的虚假确认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今年1月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安全技术服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丁某某,项目负责人钟某某、徐某某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处3000元罚款”“处2000元罚款”“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市场中介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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