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海宁某机械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4 月 10 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改正。4月1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机械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 理 制 度 ,采 取 技 术 、管 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制定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规定,2024年5月7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机械公司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通过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
制度不是稻草人,事故也从来不是“假想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不能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而是要逐步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工作责任制度,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级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