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嘉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4〕4号
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宁波输油处: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225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宁波输油处甬宁线212#桩管道隐患整治改线工程项目〔采用管径为Φ762mm的L415钢级管道,对甬宁线白石段212#+500m-212#+850m管道进行局部改线,长度约2400米〕提交的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及组织专家论证,经你单位和评价单位整改确认,现同意通过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设计中须认真研究并采纳《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安全条件审查提出的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