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全】桐乡某纺织品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被依法查处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1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桐乡某纺织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调胶间及附近放有架桥剂、聚氨酯树脂、牢度增强剂等液体化学品约8.2吨,经核对该公司安全评价报告,现场存放危险化学品数量远超一昼夜使用量。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并对上述化学品进行抽样检测,后经确认系危险化学品。11月28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纺织品公司虽设有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但现场作业人员为省时省力,从仓库中一次性领用超量危险化学品物料后悉数堆放于生产区域及调胶间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规定,12月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纺织品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往往具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性,若储存不当易发生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需要,在生产场所临时存放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等物品物料,应妥善存放于厂房内专门设置的中间仓库,同时,中间仓库的面积、耐火等级等需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技术标准设置,如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且存放的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当中间仓库的安全条件无法满足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设置相应的防雷、防静电、防水、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做好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