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全】嘉兴市某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被依法查处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6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某混凝土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构件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作业现场存在铁质轴流风机未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吊装电动葫芦未设置上下行程限位装置、电动机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氧气瓶压力减压器低压表损坏等事故隐患;其主要负责人任某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混凝土构件公司限期整改。次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针对混凝土构件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混凝土构件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上述生产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任某某未有效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混凝土构件公司及任某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7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管桩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某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