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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浙江某润滑油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被依法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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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根据浙江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监管平台)提示的相关线索,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赶赴浙江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滑油公司)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向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甲醇3.2吨;现场未查获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即调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次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针对润滑油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甲醇属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类别2;急性毒性,类别3);润滑油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18日向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3.2吨,违法所得共计20480元。润滑油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润滑油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2.048万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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