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全】海宁市许村某布艺厂及其主要负责人濮某某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许村某布艺厂(以下简称布艺厂)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使用胶水、丁酮、架桥剂等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东、西侧打胶房内的电气线路不防爆;主要负责人濮某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执法人员拍照取证,调取有关证据资料,并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布艺厂限期整改。9月2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布艺厂及其主要负责人濮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布艺厂未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在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场所使用防爆电气设施;主要负责人濮某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打胶房)电气设施不防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布艺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第二款的规定;濮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13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布艺厂及其主要负责人濮某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2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 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