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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嘉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朱某某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4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不全,未记录具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孙某某等新员工无三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无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无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执法人员调取有关证据资料,并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塑胶公司限期整改。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塑胶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朱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塑胶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塑胶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塑胶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24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塑胶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朱某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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