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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海宁市盛鼎喷塑有限公司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被依法查处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 2022- 09- 28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3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盛鼎喷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鼎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的2个储气罐中一个储气罐未安装安全阀,另一个储气罐安全阀未定期检测;爆炸性危险环境21区(喷塑区域)的电气线路不防爆。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盛鼎公司限期整改。6月2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盛鼎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盛鼎公司安装使用无安全阀的储气罐,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有关规定;在爆炸性危险环境21区(喷塑区域)使用不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有关规定。盛鼎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7月1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盛鼎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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