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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浙江一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2-08-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2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浙江一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星实业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饲料制造、加工,涉及饲料可燃性粉尘。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积尘较多,风险辨识有漏项,未制定202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开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17项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在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了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于7月14日对一星实业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一星实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饲料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经调查,一星实业公司未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规定执行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一星实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7月22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一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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