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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关闭报警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依法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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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之杰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控制室内的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处于关闭状态,致使41个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均处于非工作状态;危化品装卸区、储罐区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科之杰公司限期整改。6月13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科之杰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科之杰公司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擅自关闭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41个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未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在危化品装卸区、储罐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科之杰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控制室内处于关闭状态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 及41个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点位图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2年7月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科之杰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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