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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嘉善县魏塘街道小张油漆经营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被依法查处
基本案情
2022年上半年,根据举报线索,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魏塘街道庄港村河泥浜12号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有2间民房违规存放小包装的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共计4110公斤。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并出具执法文书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经初步调查,该批危险化学品为嘉善县魏塘街道小张油漆经营部所有。6月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小张油漆经营部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小张油漆经营部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起租用民房储存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小张油漆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魏塘街道庄港村河泥浜12号民房及内储存的部分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7月4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小张油漆经营部作出“责令改正,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 贴 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