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安全】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浙江胜代机械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 |||
| |||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胜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代机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张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唐某、马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责令张某等3人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当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应急管理局对胜代机械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规定,电焊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特种作业。经调查,胜代机械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的张某、唐某、马某某等10名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电焊作业,其中张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唐某、马某某等6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宁某某等3人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不合格。胜代机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无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现场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4月22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胜代机械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3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3040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