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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第二起危险作业罪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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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根据市“三大”行动中丁桥镇线索上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对位于海宁市丁桥镇利群村严家场3号的钢棚厂房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处厂房中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 现场共有乙酸甲酯、碳酸二甲酯等化学品合计156桶,执法人员连夜将危化品异地扣押,排除安全隐患。经抽样鉴定,扣押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该处厂房中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均属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为“批发无仓储”危化品经营单位,不具备储存经营的资质,不得储存危化品。 储存危化品的厂房结构为钢棚,耐火等级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浓度报警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危险化学品未分类存放,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厂房北侧距离杭浦高速公路约50米,南侧距离居民房仅2米,厂房上方为10kV架空电力线,附近100米内有住户17户61人,周边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周边安全条件不足,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对周边不特定人群造成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海宁市应急管理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2022年3月2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0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以往的事故类犯罪均以实际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而本罪规定的是危险犯,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在这里提醒相关行业企业主务必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勿违法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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