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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海盐县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一批)
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近期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查处的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案
2021年11月26日和2022年1月4日,由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的浙江冠宇电池有限公司秦山厂区厂房装修工程项目上,发生了2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2名从业人员骨折受伤。经调查该公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林某某涉嫌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2年1月9日15时许,位于武原街道101省道西侧、盐于线南侧由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城西花苑安置工程项目工地上,作业工人钟某在3号楼卸料平台上进行司索作业,在起吊过程中,钟某为躲让起吊物,从卸料平台与房子中间处(间隙约1.5M,无遮挡物)掉落至下一层脚手架,高度约为1.8M,现场工友立即自行将钟某送往人民医院救治。1月12日,县应急局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并于13日赴“城西花苑安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核实调查,调查发现钟某工种为木工,事发时从事司索作业,导致钟某不慎从卸料平台坠落受伤。经调查,“城西花苑安置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林江宁履职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林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嘉兴海同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1年12月7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赴嘉兴海同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的年产90万只智能托盘易地技改项目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嘉兴海同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4.陆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1年11月26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赴海盐县百步镇海盐联友印刷园区改扩建建设项目二期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陆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陆某某限期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浙江拓邦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1年12月1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赴浙江拓邦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浙江榕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厂房技改项目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浙江拓邦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6.盐城鑫之瑞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1年12月30日10时09分,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G228与伟博化工有限公司路口巡查时,发现黄某驾驶车号为苏J0HG29轻型厢式货车的车厢内装有储油和加油设备,据驾驶员叙述他从上海市装运2吨柴油到该地,现场检查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盐城鑫之瑞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盐城鑫之瑞物流有限公司停止运输经营,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