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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依法查处!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8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及新塍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在新塍镇洛东村姚家簖43号厂房内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天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车间旁一房屋内存放大量工业气瓶,其中氧气18瓶(1瓶为空瓶)、氮气19瓶(7瓶为空瓶)、乙炔14瓶、二氧化碳12瓶(5瓶为空瓶)、氩气28瓶(18瓶为空瓶)、混合气18瓶(8瓶为空瓶),共计存放工业气瓶109瓶(40L/瓶)。存放气瓶的房屋三面为实体墙,房屋宽3.1米,一侧为手动卷帘门,顶部为彩钢棚,房间内停放电瓶三轮车一辆,房间内无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无可燃气体报警仪、防倾倒措施等安全措施。经调查,该存放场所为新塍镇洛东村姚家簖43号厂房房东陈利英实际使用,陈利英长期在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担任业务员。2021年年初,陈利英向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民提出自己在农村有房子,可以偶尔存放一些气瓶以供周转。由于周边部分企业用气量较少,车辆运送困难,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将气瓶送货至新塍镇洛东村姚家簖43号场地内,再由送货员祝金林驾驶三轮车转运。6月25日左右,陈利英为提前备货,便通知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送货至新塍镇洛东村姚家簖43号,并将工业气瓶存放至房屋内。
经采样检测,房间内存放的氧气、氮气、乙炔、二氧化碳、氩气、混合气共计109瓶均为危险化学品。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经营。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存在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场所的违法行为。
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之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对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