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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公布今年全市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结合2020年安全生产“铁拳执法”百日大行动有关要求,嘉兴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公布了今年全市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浙江巨钢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对“6·17”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案。2020年6月17日8时30分许,浙江巨钢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构件公司)在浇筑桥梁构件区域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作业人员王某受伤,经送桐乡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40分死亡。经桐乡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构件公司在王某入职后,未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中的吊装作业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情况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进行模板吊装作业时,仅安排1名操作人员,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20年8月2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构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卫根作出“罚款26万元”、“罚款3.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嘉兴信仁精密泵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0年6月8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信仁精密泵有限公司在标识为抛光室的房间内存放了无水乙醇、二甲基甲酰胺、二氯甲烷和油漆等危化品,该房间内同时放置了一些设备、工具和包装棉等物品,且无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周知卡,未安装防爆型电气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等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7月20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信仁精密泵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海宁华邦机械五金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0年6月22日,海宁市长安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海宁华邦机械五金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未采取监测、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7月1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宁华邦机械五金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浙江三赢新材料有限公司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0年7月1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三赢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间仓库储存丙烯酸145桶(200KG/桶,共计29吨)、甲类仓库储存丙烯酰胺28吨,超过其安全储存允许最大储量,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8月1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三赢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5、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案。2020年7月22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从事生产,年使用量较大,且出具的《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过期后未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8月4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6、嘉兴希晶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0年8月4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嘉兴希晶热处理有限公司未通电开启危险化学品液化丙烷存放场所、气化间及危险化学品甲醇存放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8月7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希晶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万”的行政处罚。
7、嘉善县干窑镇绿彬装饰材料厂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2020年6月3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嘉善县干窑镇绿彬装饰材料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7月10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善县干窑镇绿彬装饰材料厂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8、浙江皇星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0年7月18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皇星化工有限公司对冷却塔安装工程承包单位浙江联玻冷却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对承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资质、《冷却塔安装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高处作业过程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7月26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皇星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桐乡市永生家具有限公司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案。2020年7月30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乡市永生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楼喷漆间内使用的电灯和电子秤不防爆,四楼喷漆间内使用的除湿机和烘干灯不防爆,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要求,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乡市永生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顾金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案。2020年7月30日平湖市公安局曹桥街道派出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顾金根在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新桥头20号无证使用明火电焊作业,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8月13日,平湖市公安局依法对顾金根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11、嘉兴泓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2020年8月19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海宁市硖川路闵家桥路段检查时发现,嘉兴泓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且其浙FV7L88轻型普通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8月19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泓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知指出,以上11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全市安全生产“铁拳执法”百日大行动,严肃查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管执法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凡事故必倒查原因、凡责任事故必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凡责任事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形成警示效应;要充分发挥非法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