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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公布2023年全市第六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 2023- 12- 07 浏览次数:


为巩固提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成果,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强化“隐患不排查、问题不整改就是事故”、“排查不到位是失职,排查出来不整改是渎职”的执法理念,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今年全市第六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7月12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使用自备的柴油储罐及加油设备为外来车辆加注柴油;储罐内尚储存有柴油6.51吨。经查,该公司在未按照国家规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为外来车辆加注柴油并收取费用,2023年7月1日至7月12日,共收取外来车辆加注柴油费用407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9月28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柴油6.51吨及违法所得4071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海宁市某定型厂占用出口案

2023年8月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某定型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楼袜子定型车间东侧出口被袜板架子等设备物品占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9月7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海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3年7月3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海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查实2023年6月29日下午,该公司临时雇佣孙某某等2名外来员工对磷化车间塑料挡板进行拆除,孙某某(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未佩戴安全带,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移动脚手架(距离坠落基准面约3.4米)坠落受伤。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9月12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桐乡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9月2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料车间木粉尘未及时清扫,现场积尘严重;木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控制措施,且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9月28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嘉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措施案

2023年6月14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周某某等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储存、使用二氧化碳(压缩的)、氧气(压缩的)、丙烷等危险物品未采取防倾倒等安全措施。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8月3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4.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秀洲区某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3年7月13日上午,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新塍镇来龙桥村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村一间店面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10吨,且现场未按国家相关标准采取防流散、防爆等安全措施。经查,秀洲区某物流有限公司租用该处店面作为仓库储存柴油以供公司内部货车使用,其安全条件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国家标准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24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嘉善某服装厂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年9月7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服装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7年将部分厂房分别出租给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后,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10月12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9月7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明确周某某、王某某等49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10月6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何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8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理念,着力强化“以案释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坚持以更严要求、更高标准推动大排查大整治,常态化构建安全生产强基固本体系,以高水平安全护航全市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嘉兴新篇章创造更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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