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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政府召开贯彻落实《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 2022- 04- 21 浏览次数:


4月20日下午,嘉兴市政府召开贯彻落实《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委宣传部新闻与对外交流处处长孙鉴主持会议;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徐平,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沈浩,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董振华,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处处长杨伟出席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孙鉴: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围绕我市即将实施的《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介绍解读相关情况。2022年3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本次发布会我们邀请到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平先生,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沈浩先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董振华先生,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处处长杨伟先生。由他们介绍《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和主要内容,并回答大家关心的相关问题。

首先,有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平先生对《条例》主要内容作介绍和解读。


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徐平

徐平:

各位领导、同志们,各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市获取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出台的第十二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方便《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借此机会,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关于《条例》的立法背景

危险化学品因其具有毒害、爆炸、燃烧等危险特性,极易发生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历来是安全生产的重点监管领域。而我市又是制造业大市,化工作为重要的基础原料,在我市工业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我市化工行业也面临规划布局不合理、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不足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等环节存在法律制度空白和管理缺失,不利于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加大了政府监管难度,也存在较大的安全生产隐患和公共安全风险,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条例》的制定过程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浙江省首个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个安全生产领域的立法项目。《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贯穿立法全过程,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多次召开相关部门、街道、危化品生产、使用、运输单位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各项立法程序,经过了二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后,于今年年初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全票通过。

制定工作中,我们始终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从计划立项、调研论证、修改审议全过程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加强调查研究,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媒体公告、基层调研广泛收集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切身利益并且反映强烈的不安全行为,力求找准问题;三是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力求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精心设计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具体条款。四是加强工作对接,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沟通、汇报,积极争取重视、支持和指导。

三、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共20条,非常短小精悍,但是我相信很务实管用,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细化监管职责。根据我市实际,《条例》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职责,以及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条例》还对部门之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形成监管合力提出要求,避免了职责不清、职能不明等情况,增加了《条例》的实操性。

 二是压实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从而强化企业对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同时,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同上位法作了衔接性规定。

三是规划专用停车场建设。为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规范停靠等问题,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条例》第九条规定,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集聚区)应当建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视频监控、消防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也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已经被评定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同时,鼓励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创建二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

五是加大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使用单位的管理,是我们这次立法的重点,前面提到,我市制造业比较发达,使用危化品企业涉及行业广,《条例》专门针对危化品专用场所的储存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要求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包括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贮存室)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安全评价。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用场地和专用贮存室安全管理的具体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为更好地确保贮存安全,《条例》规定设置贮存场所要对贮存总量进行安全评价。以上管理要求也填补了上位法方面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够细化的空白。

六是注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数字化。为推动运用“互联网+”的方式,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条例》规定化工园区(集聚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重要场所、重点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应当实时录入充装信息,实行电子运单闭环管理,实现全过程监控。

七是加大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惩罚力度。《条例》第十七条除了对违反《条例》的单位予以处罚之外,同时还增加了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处罚,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与企业管理人个人利益直接挂钩。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罚责的设计,加大执法效力。

除了以上七方面的内容,其他一些内容如:建立源头管控制度、破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难题,也很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在这里我就不一一赘述了。

最后借此机会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和社会各界,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重视,也恳请大家一如既往地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支持帮助。

我的介绍完毕,谢谢大家。

孙鉴:

谢谢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徐平的介绍。下面,我们进入记者现场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提问。在提问前,请告知本人所属媒体。

嘉兴日报记者: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请问下一步将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沈浩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沈浩: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应急管理事业中的一件大事,对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立足普法,开展系列宣贯活动。我们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禾点点、读嘉、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媒介,进行深入专题报道,提高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群众等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以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五进”及企业“十万员工大培训”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提升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众的学法守法积极性;借助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力量,在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服务过程中,实地辅导企业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是注重实效,健全《条例》配套制度。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前期我们经过广泛的调研,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并形成了《嘉兴市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前正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入相关制定程序中,计划于5月下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该规范将作为《条例》的配套制度,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规范储存危险化学品相关要求,解决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际困难,也为应急管理执法提供充分依据。

三是着眼懂法,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今年年初,我们已将学习《条例》纳入年度学法计划,将采用专题培训班等形式详细解读条款内容,并与日常危化品监管实际相结合,深入领会《条例》精神,掌握《条例》规定,使《条例》的实施更有效。同时,还将《条例》的规定纳入今年的执法技能比武、法制比武等活动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学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监管执法规范化。

四是善于用法,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以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为引领,深入贯彻实施《条例》规定,从5月1日起,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将聚焦危险化学品监管领域,将《条例》重要条款内容纳入执法检查,做到边宣传、边执法、边整改,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浙江日报记者:

我看到《条例》中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专门设置了一条罚则,请专业人员帮忙解读一下具体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董振华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董振华:

您好,《条例》中关于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相关条款共两条,一是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义务条款;二是第十八条的处罚条款。

在本《条例》中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挂靠行为进行特别规定,主要还是基于行业监管的需要。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企业经营极易导致企业经营分散,企业日常管理不到位,行业管理难度高,安全风险隐患大等问题。虽然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均明确规定“禁止企业挂靠经营”,但以上两项规定中只设定禁止性义务,而未设定罚则,以致实践中该禁止性规定的约束效果受到限制,车辆挂靠安全监管风险隐患依然较大,需要强有力的法律规范来约束保障。

关于挂靠行为的认定及处罚,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在这里我要重点说明一下,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判断运输企业是否有挂靠行为:

1.是否统一产权关系:企业所有车辆应由企业统一购置,建立统一的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管理科目,所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企业统一保管;

2.是否统一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与所有员工应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统一员工工资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

3.是否统一运输生产组织:企业应统一签订运输合同,统一调度安排车辆并建立《车辆调度日志》;

4.是否统一财务管理:企业所有车辆必须统一成本核算,统一收益分配,统一投保纳税;

5.是否统一管理责任:企业所有车辆应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动态监管;统一管理员工,按规定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等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等。

凡是不符合上述“五统一”标准的企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之声记者:


据了解,近年来,化工企业都有进入化工园区的要求,那我们的《条例》有涉及这方面规定吗?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处处长杨伟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处处长杨伟:

早在2008年国务院安委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012年,国务院安委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做好园区的规划选址和企业布局,严格园区内化工企业安全准入,加强园区一体化监管,推动园区与社会协调发展”。

2020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对化工园区的规划与管理等都作了要求。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对化工园区(集聚区)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化工园区(集聚区)的设立。《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化工园区(集聚区) ”。各地要根据产业特点、地理位置、周边居民居住情况,对安全条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并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设立化工园区(集聚区);二是化工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例》明确了除加油(气、氢)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外,禁止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项目;三是化工园区(集聚区)数字化监管。《条例》明确了化工园区(集聚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重要场所、重点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并应当定期对化工园区(集聚区)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四是设置专用停车场。《条例》明确了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集聚区)应当建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视频监控、消防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同时,《条例》从我市实际出发,还提出了“鼓励工业园区划定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装卸和贮存危险化学品”,这将推动大量的危化品使用企业实施危化品集中管理,降低区域安全风险,解决危化品存放难的问题。

孙鉴:

限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大家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关注。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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