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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公布全市第五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 2019- 09- 25 浏览次数: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近日市安委办公布了今年全市第五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平湖市天元制衣有限公司、李掌根对“6.24”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案。2019年6月24日10时13分许,李掌根在组织人员为平湖市天元制衣有限公司西车间翻修屋顶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李掌根无视安全,在未配发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网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安排无高处作业证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一人高处坠落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平湖市天元制衣有限公司将屋顶翻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李掌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19年7月22日,平湖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李掌根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8月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平湖市天元制衣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海盐碳为观止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19年4月1日和4月25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两次赴海盐碳为观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均发现,该公司将三亚乙基四胺和壬基酚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1楼车间,未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6月2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盐碳为观止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嘉发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案。2019年4月9日,秀洲区新塍镇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嘉发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仓库、生产区域、生活场所(食堂使用明火)在同一车间,危化品仓库和喷漆房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5月7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嘉发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4、海宁九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2019年6月2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九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多木粉尘(属可燃爆粉尘),且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粉尘堆积严重,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19年7月3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宁九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5、嘉善佳佳豆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锅炉)案。2019年4月3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佳佳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锅炉房内有二台卧式蒸汽锅炉正在使用,未能出具有效的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19年5月27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6、张德于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案。2019年8月14日,平湖市公安局林埭派出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张德于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平湖市林埭镇徐新路49号处进行电焊操作作业,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发当日,平湖市公安局依法对张德于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通知指出,以上6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就是监管、执法就是普法、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行动,有力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确保监管执法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凡事故必倒查原因、凡责任事故必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凡责任事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形成警示效应;要充分发挥非法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中的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觉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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