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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嘉兴市安监局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 2018- 11- 06 浏览次数:


嘉安委〔2018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310号)和《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浙安委〔2014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包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报送工作

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且在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的同时,一并报送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嘉兴市安委办)。各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主体)要按规定将事故处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明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

嘉兴市安委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

1、工矿商贸领域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工矿商贸领域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嘉兴市安委办具体负责全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实施工作,负责对挂牌督办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嘉兴市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嘉兴市安委会负责人审定同意后,以嘉兴市安委会名义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文书。事故调查主体应当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督促属地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由县(市、区)安委会及时向嘉兴市安委办作出书面报告,经嘉兴市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事故结案后,相关县(市、区)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追究处理落实情况及时报嘉兴市安委办,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提级调查

针对事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嘉兴市安委会将提请市政府决定提级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政府相应文件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四、明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追责追刑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对因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中所列情形、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追刑条件的,事故调查组必须形成相关专题会议纪要,具体说明不予追刑的理由与依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相关人员,根据党纪政纪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明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的通报与督查

嘉兴市安委会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报送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检查,并每季度向各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检查情况。同时,每年下半年联合纪委、监委开展一次全市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

 

 

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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